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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本月起實施 |
(時間:2022/8/17 10:56:54) |
為規范城市景觀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間景觀,促進能源節約,優化人居環境,我市于本月1日起施行《汕頭經濟特區城市景觀照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結合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明確暗夜保護區,設置景觀照明應當嚴格控制該區域燈光使用,禁止使用高亮度、高功率的照明設施和炫目刺眼、動態變化的燈光裝置;涉及候鳥遷徙、遷移需求的,應當在候鳥遷徙季嚴格限制景觀照明的開啟及動態照明的使用;禁止設置對重要濕地及紅樹林保護區的生態保護產生不利影響的景觀照明設施等。
《條例》所稱景觀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間景觀、豐富公眾夜間生活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構)筑物、廣場、公園、廣告標識等的裝飾性照明和燈光造景。景觀照明管理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分類管理、節能環保的原則,突出城市文化特色和內涵,彰顯城市活力。
《條例》指出,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景觀照明規劃投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維護,鼓勵通過內透光照明方式美化亮化夜景。市容環境衛生、財政和科技等部門應當支持在城市照明建設、運營維護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景觀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鼓勵應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照明,及時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產品,開展綠色節能照明示范試點活動,推進景觀照明信息化和智能化。
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及城市行政辦公、商業金融、文化娛樂、體育等大型公共建筑物;環汕頭內海灣區域、小公園開埠區及其周邊的重要建(構)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體及其周邊的重要建(構)筑物……根據《條例》,上述區域和建(構)筑物應當劃定為設置景觀照明的核心區域、重要區域和重要建(構)筑物,并按照景觀照明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設置景觀照明。
《條例》對燈光秀設置也提出要求。嚴格控制在具備良好景觀視角、不影響周邊居民住戶、交通通行和生態環境等條件下進行選址;傳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彰顯特區精神風貌;與傳統景觀照明啟閉時間進行區分,嚴格控制啟閉時間等。
設置居民區景觀照明方面,應當符合照明亮度、發光強度、光污染控制要求,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特區歷史文化風貌;照明設施與居住建筑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采取遮光措施,不得有燈光直射居住建筑窗戶等情形。
《條例》明確,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相應的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并與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聯網。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納入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景觀照明的啟閉時間、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控制。
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分為政府投資建設和非政府投資建設。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經驗收合格移交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納入全市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所需經費和運行電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非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業主自行管理,并報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納入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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