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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3/9/27 10:34:00) |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9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新聞發布。新修訂的《條例》共6章42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規范了節能管理職責和主管部門。明確了節能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節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調整了用能單位監督管理方式。規定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節能數字化建設。結合近年來節能工作實際,將重點用能單位劃分標準調整為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統計等部門定期公布。明確了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開展能耗在線監測工作。
增加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驗收規定。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審查制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條例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明確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并報節能主管部門存檔。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為促進節能驗收制度落實到位,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進行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未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或者未按照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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