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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推進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 |
(時間:2017-1-11 9:47:43) |
日前,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立即啟動當地火電、造紙等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同時,為推動京津冀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決定在京津冀部分城市試點開展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 《通知》明確,今年6月30日前,將完成火電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依證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從今年7月1日起,現有火電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同時,此次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為所有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的火電機組所在企業及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蒸汽僅用于供熱且不發電的鍋爐除外)。 在具體工作實施中,《通知》提出,各省級環保部門應按照國家規范與本行政區域內具體情況做好實施準備,并按照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和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指導企業確定和計算申請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許可事項,制定自行監測等方案,按規定開展申請前信息公開并提交相關申請表,并在規定期限內到核發機關申請排污許可證。 對于不同污染物的申報,《通知》要求,對于大氣污染物,要以生產設施或排放口為單位申請許可排放限值;對于水污染物,要按照排放口申請許可排放限值。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按照編碼規則對企業主要生產設施、治理設施、排放口進行統一編碼并與企業填報的內部現有設施編碼建立對應關系,各級環保部門應當使用固定污染源統一編碼進行管理。此外,地方環保部門可根據改善環境質量的要求,依據地方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增加對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包括地方依法、依規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為落實《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2016-2017年)》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關要求等內容。 此外,《通知》還要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火電企業分布情況,制定監管計劃,盡早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公眾投訴多的企業;2017年下半年應當對火電企業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監管執法。要督促企業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運行維護污染治理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臺賬記錄,按期上報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確保按證排污。環保部門應當公開檢查結果、執法監測結果、處罰結論等監管信息,鼓勵社會公眾、媒體等參與監督。 據悉,環保部將于今年1月起,每月公布各省級行政區域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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